近日,據天眼查顯示,何某于2019年5月27日入職小米公司,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的勞動合同。小米公司主張因何某績效考核分數較低,屬于不能勝任工作,于2020年11月4日式告知何某改進計劃不達標,屬于經培訓后其仍不能勝任工作,并向其郵寄了解除協議,小米認為與何某解除勞動合同應屬合法。
一審法院認為小米在未對何某進行培訓或者調崗的情況下,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,判決小米應繼續履行與何某的勞動合同關系。
小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二審維持原判。